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关于印发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8  阅读:1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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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加强我院学生学籍档案资源建设,做好学生学籍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更好地为学院管理和社会需要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籍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经2014年10月21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院制定了《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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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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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受教育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学生在校期问的学籍、成绩和毕(结)业等情况的重要凭证,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各系应将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章 归档范围、保管部门及代管期限

第三条 学籍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部门:   

(一)新生录取名册或者录检表,由教务处提供交档案室保管;   

(二)学籍簿或者学籍卡,由教务处提供交档案室保管;

(三)学籍变动材料,由教务处提供交档案室保管;

(四) 学生参加各种竞赛之后,获奖名单(含成绩)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由组织参赛的部门通过院办交档案室保管;学生参加各种竞赛之后,获奖证书(奖杯)的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照片),由各系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及表彰文件,由学生工作处交档案室保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奖状,由学生工作处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学生实习鉴定,由各系收集,教务处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 学生惩处材料,由各系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八)毕业生登记表。教务处提供《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各系组织填写后,一份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另一份在毕业生毕业前一个月内交教务处收集存档。

(九)学生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发放名册,由教务处提供交档案室保管;

(十)《报到证》。就业指导办公室提供毕业生《报到证》,各系组织填写后归入毕业生本人档案,作为身份变化的依据。

(十一)学生组织关系。入党申请书、党课培训材料、积极分子材料等,按照学院政治部的要求,归入档案;团员学生的入团申请表等,按照学院政治部及团委的要求,归入档案。

(十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由相关部门整理、归档。

第四条 学院代管毕业生学籍档案时限为2年,期满由就业指导办公室以机要方式转回生源地档案主管部门。毕业生在离校后2年内,就业指导办公室提供档案调取和档案状态查询的服务。

第三章   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 各系设置兼职档案管理员,做好学生在读期间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做好学生毕业后的档案材料装袋工作。

第六条 学籍档案以届、专业、分队为单位进行分类整理。

第七条 学籍档案整理的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学籍档案材料应为原始资料,审批手续完备,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

(二)学籍表中的照片应为原件;

(三)学生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转系等情况要在学籍表中注明;

(四)毕业审查栏目中,要填写毕业审查评定结果并加盖公章;

(五)书写工整、图表清晰,载体和字迹材料均应符合档案耐久性保存要求;

(六)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双套保存,确保内容一致。

第八条 学院应逐步建立学籍档案信息系统,搭建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平台,提高学籍档案管理水平,使学籍档案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章   归档与移交

第九条 学生学籍档案应当在学生毕业当年的7月底前完成装档、清单填写、密封工作,12月底前完成学生学籍档案在学院内部的移交工作。

第十条 各系应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二份,随学籍档案一并移交就业指导办公室、教务处,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各保存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电子版本的学籍档案材料与纸质材料同步归档,实现硬盘保存,一式三套,分别保管。

第五章 利 用

第十二条 学院应重视学籍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学籍档案检索工具,方便查找和利用,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管理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查阅学籍档案应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办理相应手续。摘抄、复制学籍档案内容及出具学历证明、学生成绩单等,应加盖学籍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一般就地查阅,不得外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加强对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检查档案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熟悉业务,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硬件设施建设,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存放环境,确保学籍档案安全。

第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损毁学籍档案材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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