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9  阅读:1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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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教育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评审工作依照《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下学年开学两个月内完成。

2、在大队长领导下以大队为单位,按规定名额,对照标准评比推荐。

3、由学生处大队长会议进行初次审核,推荐3-4名学生作为评审对象。

4、初次审核完成后,将推荐候审学生名单结果在学院公示,公示期限五天。

5、由学院201251组建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再次审核,差额票决,遴选出2名学生。

6、再次审核完成后,将遴选出的2名学生在学院公示,公示期限七天。

7、将公示后的评比结果由学生处写成报告,报送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经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助贷管理中心

     第四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委员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 评审委员对各大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大队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大队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初审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教财厅函[20101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发现各学员大队、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一)、(二)条情形时,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教财厅函[201016号文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七条 上级批准并拨付奖金后,由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本细则由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评审细则自201271日起生效。

第十条  我院2010819日公布的《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自201271日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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