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关于印发《省级特色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02  阅读:16027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

关于印发《省级特色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现将《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省级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省级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省级

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财务管理规定》、《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云南省特色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包括本次我院从省财政、省监狱局以及学院自筹,用于特色骨干院校建设的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行业配套资金和学院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总体规划、分段实施,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学院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工作,学院成立特色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总体计划;

(二)负责确定兼职资金管理人员,督促检查台账的建立和账务处理。每个项目确定一名兼职资金管理员,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负责本项目资金支出的登记、统计汇总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议事制度的建设,并认真执行,做好记录;

(四)负责组织项目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年终验收等的管理;

(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六)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的审核和管理;

(七)项目完成后负责项目总结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各项目组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汇总编制确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院年度总体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办公室根据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制定的专项资金年度投入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要严格遵守以下程序:各项目组充分论证后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办初审→监审处提出意见→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党委研究决定→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根据批复调整建设方案→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审核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具有约束力。各项目组应加强管理,确保项目资金预算正常执行,完成预期的建设目标。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确保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项目组需书面说明预算未能完成的原因并提出申请,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合理使用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省财政专项资金、行业配套资金及学院自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专业、涉毒人员矫治专业、社区矫正专业、泰国语专业、“铸警魂”教育平台、师资队伍、提升学院服务社会服务行业能力、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体系、信息化及学院体制机制创新与校企合作制度等10个项目的建设。

第十六条 特色骨干院校建设一般的支出项目,按照学院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有或特殊的支出项目,由学院财务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支出管理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过使用人申请、学院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招投标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办理列支手续。

第十八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院的国有资产,各建设项目及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专业、涉毒人员矫治专业、社区矫正专业、泰国语专业建设费:包括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监(所)合作运行机制建设、实验实训条件、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相关专业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支出。

(二)“铸警魂”教育平台建设费:包括学院文化建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技能”警察职业素质教育建设、强化警察职业素质养成,加强警务化管理体制建设等四个子项目费用支出。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包括继续教育、专兼职教师培养、外聘教师管理、教师科研素质提升等项目的支出。

(四)提升学院服务社会行业能力建设费:包括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拓宽服务领域和拓展服务市场两个项目的支出。包括各类培训、应急机动大队、司法行政理论研究中心的建设等。

(五)人才培养质量体系保障体系建设费:包括修订课程标准,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设教学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升级教务管理系统;建设合理的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等四个方面的支出。

(六)信息化建设费: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迎新管理系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校园网络电视系统、校园视频采编系统、云南监狱系统数字图书馆、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报销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建设办主任→财务负责人→联系、分管院领导→院长。

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会同兼职经费管理员凭正式票据(货物采购需提供供货合同、验收清单、固定资产入账明细表等资料),填报《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专项资金报销审批表》一式三份,办完手续后到财务处报销。审批表由经费管理员、建设办、财务处各留存一份。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决算由学院财务处编制,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学院财务处要根据上级和学院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按照预算科目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学院财务处报送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文字说明,使用情况包括议事会议记录复印件、资金支出记录复印件、资金使用申请表复印件等;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决算报告要附文字说明,对专项资金的运作情况、特殊事项、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进行分析,并及时上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建立特色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各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程负责,定期向学院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领导小组及学院监察审计处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财务处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专项资金所有账户的凭证、账薄、报表和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悖,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特色骨干院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通过,自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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