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8  阅读:1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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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加强学院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院专业建设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学院专业建设水平,建成一批质量高、特色明显的重点专业,提高我院综合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院党委会于2015630日研究通过《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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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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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院专业建设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学院专业建设水平,建成一批质量高、特色明显的重点专业,提高我院综合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学院进一步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龙头,专业建设坚持“适应需求、合理规划、深化改革、办出特色”的原则,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为先导,以培养高等应用性人才为宗旨,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为保障,努力办出特色,全面提高专业办学水平。

第二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现状与发展要求,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整体要求,坚持重点专业建设与一般专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第四条  重点建设和扶持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行业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

第五条  专业建设的目标是:在未来五年内,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满足我省法治建设及相关行业需求的专业体系;建立有效的产学合作教育运行机制,初步形成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六条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从学院的性质、办学定位、服务方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制定学院专业建设规划。

(二)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坚持“高教性”和“职教性”的统一,做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和教学计划的制定工作。

(三)做好专业建设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基本制度建设等。

(四)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包括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研究,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与研究等。

(五)开展专业特色项目研究和建设。

(六)建立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二、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学院专业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审定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和研究学院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新专业设置。

(三)组织、协调重点专业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四)提出学院专业建设经费计划、督查专业建设经费分配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专业建设的检查和评估,包括新专业评估、重点专业评估和特色、示范专业评估。

 第九条  各系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的规划、申报与推荐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拟制专业建设方案及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条  各系应成立专业建设工作小组,其成员由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实行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全面负责本专业建设相关方案的制订、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以及经费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学院及该专业有关人员组成,对专业建设中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新设置专业在专业审批后三个月内必须组成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每个专业选拔1名专业带头人,若无合适人选,可选拔1名专业负责人。由其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建设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

三、重点专业建设

第十三条  院级重点建设专业申报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及一定的专业辐射面,第一志愿填报率、毕业生就业率较高,有一定的招生规模,人才需求市场前景较好;对相关学科和其他专业有一定的支持度,学生受益面较宽。

(二)在国内同类专业中有一定(潜在)优势,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与行业发展结合紧密。

(三)有科学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明确并落实到人;有合理的经费预算方案。

(四)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必须从事本专业教学,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方向,专业研究成果突出。

(五)专业的现有水平较高,包括:师资结构较好,专任教师比例较高;近三年的科研课题及发表的论文较多;实验设备及图书资料较齐备;教学文件齐全;教学管理到位;注重教材的合理选用,并有一定的自编教材;近三年学生的获奖率、就业率较高,违纪率较低,毕业生的社会反映较好。

第十四条  院级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申报的起止日期为每年31-330日。申报与审定程序为:专业负责人提出申报、系部组织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家组论证,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重点建设专业建设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院重点建设专业项目:

1.无院级精品课程的;

2.毕业生未满一届的专业不得申报院重点建设专业;

3.未达到院级重点建设专业项目申报其他基本条件的。

第十六条  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在每年的12月底前填写《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重点建设专业学年检查表》,并连同本学年经费使用情况表及下学年经费预算表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建设进展情况,于同年3月底前反馈检查结果,学院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后续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专业负责人填写《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重点建设专业验收评审表》,并根据“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重点建设专业评价指标体系”做出自评报告。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估合格,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可确定为重点专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院级重点专业:

1.无专业特色或优势的;

2.无两门院级以上精品课程的;

3.无特色自编教材的。

第十九条  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审定、经费管理、检查验收等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原则上,申报省级特色专业需为学院重点专业,申报国家级特色专业须为省级特色专业。

第二十条  国家级和省级的评估验收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院级重点建设专业届期未通过评估验收的,1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仍达不到重点专业标准,视为未通过验收。未按时完成建设的,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照未通过验收处理。

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内,学院将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配套,院级重点建设专业三年按15万元拨付,一般建设专业三年按6万元拨付。以上经费在专业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专项建设经费分三批下拨,由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负责安排使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三批为年度建设费,在学年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经费分配比例如下:

经费批次

第一批

启动费

第二批

建设费

第三批

建设费

经费比例

40%

30%

30%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1硬件建设费,包括本专业内的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践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部分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建设等。

2.软件建设费,包括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文件建设,教学改革包括课程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改革和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图书资料建设,学术交流、专业调研,行业发展调研、协作、应用开发,为专业建设而召开的专题技术、学术讨论和调研所发生的会议及调研费,为专业建设所发生的差旅费,专业建设聘请的专家、学者讲课、咨询及劳务报酬等。

其中,用于课程建设的经费不低于专项经费总额的20%。专业建设的差旅费、培训费、调研费等开支一般应控制在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总额的20%以内;重点专业建设聘请专家、学者所支付的讲课、咨询及劳务报酬一般控制在重点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总额的15%以内。

第二十四条  院级立项的重点建设专业被立项为上一级重点建设专业后,经费按上一级重点建设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不再重复拨付。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的专项经费使用实行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责任制。专业所在系部负责对专业建设的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督查。

第二十六条  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作出年度预算,经系主任核准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记录。每学年由财务处结算一次,结算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学院每学年检查专业建设的实施进度,若发现未按专业建设规划及学年建设计划实施,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缓拨或停止拨发次年的经费。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没有使用完的经费由学院统一支配。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被确定为院重点专业的,授予“院级重点专业”称号,重点专业建设评定结果将作为教师晋职、岗位评定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在专业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晋升职称。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务处每年组织人员对重点专业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重点专业要求的,取消院级 “重点专业”称号。

第三十条  未通过院级以上重点专业验收的,所在系部两年内不得申报同级重点建设专业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参与专业建设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努力而影响专业建设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问责。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职责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专业建设工作而没有给予配合支持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因此而影响专业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的,应给予相应问责。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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